湖南江禹建设有限公司

***与湖南江禹建设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水利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5民初5523号
原告:***,男,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国红,广东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江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山县。
法定代表人:易某1。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水利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胡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洁莹,广东东达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原、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1年5月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101.9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胡方平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余宝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