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5民初5523号
原告:***,男,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国红,广东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江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山县。
法定代表人:易某1。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水利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胡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洁莹,广东东达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原、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1年5月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101.9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胡方平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余宝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