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35292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9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
被申请人:湖南江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山县开云镇环溪村盛豪世纪城39栋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23060148162K。
法定代表人:**。
**诉湖南江禹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2)粤0605民初35292号民事裁定,冻结了湖南江禹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山县支行账号1826********内的银行存款208700元(实际冻结70945.65元)。现**以撤诉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湖南江禹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山县支行账号1826********内的银行存款2087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zdqz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