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35292号
原告:**,男,199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
被告:湖南江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衡山县开云镇环溪村盛豪世纪城39栋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23060148162K。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湖南江禹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 哲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