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02民初8311号
原告:昆明冶金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圆通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431204427U。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云南***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47年9月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原告昆明冶金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原告昆明冶金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昆明冶金研究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冶金研究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全额退还原告昆明冶金研究院有限公司。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武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