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冶金研究院有限公司

昆明冶金研究院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云0112执7198号 申请执行人:昆明冶金研究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431204427U。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圆通北路86号。 法定代表人:***。 1-1-302被执行人:云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1-1-3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55013832XN。 1-1-302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滇池路365号蓝山数码国际公寓。 1-1-302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昆明冶金研究院与被执行人云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昆仲调(2018)104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108,877.00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云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工商登记信息及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但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对被执行人发布了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亦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提交其它可供执行的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原 人民陪审员  王 苹 人民陪审员  李沙佧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平坤全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