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5民初16175号
原告:***恒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万科路19号1幢7层7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8394599932F。
法定代表人:沈忠旭。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钰,系北京颐合中鸿(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省投资集团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大王路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395048577M。
法定代表人:李峰。
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平阳南路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00705601。
法定代表人:冯清晋。
被告:四川祥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文家乡大石桥村三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5234376XK。
法定代表人:吴宇
被告:四川祥维钢构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成都现代工业港北片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4663018738F。
法定代表人:武祥辉。
被告:成都川洋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县团结镇宝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479780913XW。
法定代表人:耿贤福
原告***恒源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省投资集团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中铁十七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祥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祥维钢构制造有限公司、成都川洋漆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恒源化工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恒源化工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山西省投资集团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中铁十七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祥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祥维钢构制造有限公司、成都川洋漆业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恒源化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79元,保全受理费1520元,由原告***恒源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马 为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向彦毅
书 记 员 吴 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