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381民初5508号
原告:***,男,196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娣,四川纪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夕利,男,196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
被告:四川祥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宇,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徐夕利、四川祥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徐夕利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住所地在内江市市中区,该案应由被告住所地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案为租赁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其合同履行地为四川省阆中市,故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徐夕利的管辖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徐夕利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小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龚钰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