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忠天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马鞍山万达嘉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万达嘉华酒店、马鞍山忠天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05民终13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万达嘉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万达嘉华酒店,住所地安徽省***市雨山区太白大道3200号***万达广场2栋。
负责人:温波,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希罕,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春辉,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忠天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市花山区纺织新村27104。
法定代表人:刘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兴萍,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广金,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万达嘉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万达嘉华酒店(以下简称万达嘉华酒店)因与被上诉人***忠天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忠天管道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21)皖0504民初11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万达嘉华酒店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万达嘉华酒店支付忠天管道公司未结算部分的30%服务费,万达嘉华酒店不支付忠天管道公司律师费及逾期利息;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忠天管道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1.忠天管道公司无证据证明其已依约完成工作。按照双方合同第七条第2项约定的付款先决条件,以及第八条的约定和双方交易习惯,忠天管道公司应当提供现场工作照片作为验收结算资料以证明其完成工作。而忠天管道公司提交的照片仅能证明其完成30%的工作任务。2.忠天管道公司结算不能是因其自身过错造成。忠天管道公司未获付款是因其未按要求提供工作照片,并非万达嘉华酒店以其提供的照片不符合要求为由拒绝付款。3.忠天管道公司单方开具发票的行为不能证明其已完成工作任务。4.万达嘉华酒店无违约,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忠天管道公司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忠天管道公司提交的证据,并结合原审法院庭审调查的事实,足以证明忠天管道公司已依约提供了清洗服务。1.案涉清洗合同并未书面约定忠天管道公司有义务提供清洗过程照片,万达嘉华酒店员工要求忠天管道公司提供清洗过程照片,完全是为了应付公司内部付款审批流程。将原属于自身的验收责任转嫁给忠天管道公司。万达嘉华酒店原审提交的结算审批表、验收成果报告的制作方也都是万达嘉华酒店,后附的照片当中部分也是万达嘉华酒店自行拍摄。此外,从忠天管道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涛与万达嘉华酒店员工马济龙的微信聊天记录也可以看出,万达嘉华酒店对忠天管道公司已完成工作任务一直未提出异议,只是因付款时缺少照片审批无法通过。2.根据一审庭审情况,表明忠天管道公司已依约完成了清洗工作,万达嘉华酒店对忠天管道公司的工作成果予以认可。首先,忠天管道公司工人进场施工需要在万达嘉华酒店门岗处登记,领取进场挂牌,施工结束后需交回挂牌。其次,清洗作业过程当中,万达嘉华酒店会有员工巡查,作业结束后,万达嘉华酒店员工检查工作成果。第三,在忠天管道公司提供清洗服务期间,万达嘉华酒店未曾与其他第三方签署清洗服务合同,也未因清洗服务不合格被行政部门处罚,酒店星级也未受到影响,万达嘉华酒店也未曾因清洗质量不达标要求忠天管道公司返工。
忠天管道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万达嘉华酒店立即支付忠天管道公司清洗费用43750元及其逾期付款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万达嘉华酒店承担案件诉讼费用。一审诉讼中,忠天管道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万达嘉华酒店立即支付忠天管道公司清洗费用43750元及其逾期付款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请求万达嘉华酒店赔偿忠天管道公司律师费损失5000元。3.万达嘉华酒店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3月13日,忠天管道公司(乙方)与原***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万达嘉华酒店(甲方)(已于2018年6月25日注销)签订了《***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万达嘉华酒店隔油池、化粪池清洗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是由忠天管道公司为万达嘉华酒店约定区域提供隔油池、化粪池及污水管道清洗服务,合同期限自2017年3月15日至2018年3月14日,合同期限内清洗费用为35000元,付款方式为按季度付款,即每季度应付8750元。2018年4月13日,忠天管道公司与***万达嘉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万达酒店续签合同,合同期限自2018年4月5日至2019年4月4日,清洗范围、费用、付款等内容与原合同基本一致。合同签订后,忠天管道公司依约提供了清洗服务,并向万达嘉华酒店开具了2017年合同期限内四个季度及2018年合同期限内第一季度的清洗费用发票,但万达嘉华酒店仅履行了2017年合同期限内前三个季度的付款义务,尚欠2017年第四季度费用8750元和2018年全年费用35000元,合计人民币43750(8750+35000=43750)元,并以忠天管道公司提交的作业照片不符合要求为由拒绝付款。忠天管道公司多次催要无果,以致成讼。
一审另查明,原***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万达嘉华酒店业务于2017年10月18日由***万达嘉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万达酒店全面接管。
一审法院认为,忠天管道公司与万达嘉华酒店签订的案涉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应当依约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忠天管道公司已经完成工作任务,万达嘉华酒店对工作成果已全面接受,故万达嘉华酒店应按约支付尚欠费用并承担延期付款利息。万达嘉华酒店未按期付款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向忠天管道公司支付律师费。据此,判决:一、被告***万达嘉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万达嘉华酒店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忠天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4375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4375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22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万达嘉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万达嘉华酒店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忠天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律师费5000元。案件受理费446元(已减半收取),由万达嘉华酒店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双方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忠天管道公司提交的二审委托代理合同复印件、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收款回单复印件,因忠天管道公司在一审中未提出该诉请,亦未对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故本院对忠天管道公司提供的该组证据不予认定。
二审查明的事实及证据认定意见与原审一致。
本院认为,结合本案当事人的诉辩情况,本案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焦点为:1.提供工作照片是否为忠天管道公司获得清洗费用的前提条件;2.万达嘉华酒店是否构成违约。
关于争议焦点一,根据已查明事实,案涉清洗合同第七条关于付款方式的约定中,并未约定忠天管道公司在取得清洗费用前应当向万达嘉华酒店提交履行清洗工作任务时的照片,故提交工作照片并非忠天管道公司的合同义务。万达嘉华酒店以忠天管道公司未提供工作照片为由,拒付清洗费用,缺乏合同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争议焦点二,双方签订清洗合同后,忠天管道公司需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清洗服务,万达嘉华酒店应按约支付清洗费用。万达嘉华酒店上诉称忠天管道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忠天管道公司已完成清洗服务,故万达嘉华酒店不构成违约。本院认为,忠天管道公司作为提供服务一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清洗服务,万达嘉华酒店作为服务的接受方,应及时对清洗服务进行验收,故及时完成验收是万达嘉华酒店的合同义务。忠天管道公司为支持其一审诉请,提交了清洗合同、清洗照片、增值税发票等证据予以佐证,已完成基本的举证义务。而万达嘉华酒店在接受忠天管道公司提供的清洗服务后,以忠天管道公司未提供符合其要求的照片为由,主张仅支付30%的清洗费用,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万达嘉华酒店如认为忠天管道公司未提供清洗服务,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因万达嘉华酒店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上述主张,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忠天管道公司已按约提供清洗服务,万达嘉华酒店未及时支付相应的清洗费用,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万达嘉华酒店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18元,由***万达嘉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万达嘉华酒店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雍自涛
审 判 员 徐 婕
审 判 员 汪振兴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葛正英
书 记 员 王 慧
附:本案适用法律相关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