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万宝新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与娄底市万宝新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1302民初5031号
原告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经济开发区宏达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周俊良,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娄底市万宝新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大石山路1号。
法定代表人肖雄杰。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娄底市万宝新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娄底市万宝新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8322元,减半收取24161元,原告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肖卫华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廖鑫杰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