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九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828财保727号 申请人: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新元路88号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MA3WMJCXXC。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金乡县。 被申请人:***,男,198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邹城市。 被申请人:***,男,197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 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新城发展B座7楼7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3MA3T8B7J2U。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提出因被申请人可能转移财产,如不立即进行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申请人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56000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大家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险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56000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动产为两年、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为三年。冻结或查封期间不得支取、转移等,不得再设置其他权利,否则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不申请或者逾期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2300元,由申请人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