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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高鹏、三亚兴森实业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琼0271民初2728号
原告:***,男,1968年7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鹏,男,1978年11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江苏省靖江市。
被告:三亚兴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海棠区龙海村原龙海小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高鹏、三亚兴森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