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兴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津南区豫重起重设备经营部、三亚兴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2民初5626号之一
原告:天津市津南区豫重起重设备经营部,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迎新村钢材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12MA05XCUR6X。
经营者:宁然然,女,198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封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芳,天津厚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妍,天津厚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海棠区龙海村原龙海小学旧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2000825426627。
法定代表人:韩啸,执行董事。
本院于2021年5月6日受理了天津市津南区豫重起重设备经营部与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并无不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津南区豫重起重设备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03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道申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崔玉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