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兴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津南区豫重起重设备经营部、三亚兴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2执保784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津南区豫重起重设备经营部,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迎新村钢材市场。
经营者:宁然然,女,198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封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芬,天津厚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妍,天津厚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海棠区龙海村原龙海小学旧址。
法定代表人:韩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天津市津南区豫重起重设备经营部与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保全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津南区豫重起重设备经营部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21)津0112民初5626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320000元或等值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320000元或等值财产;
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冻结/扣押财产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扣押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冻结/扣押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唐建华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史崇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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