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兴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三亚分局、三亚兴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纠纷行政非诉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5)琼0271行审49号 申请执行人: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三亚分局,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 法定代表人:***,该分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祥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祥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三亚兴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海棠区龙海村原龙海小学旧址。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三亚分局依据2024年8月13日作出的249号《责令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决定书》、68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5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三亚兴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补缴柴油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21912元,滞纳金2737.68元,并缴纳罚款10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三亚分局作出的249号《责令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决定书》、68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三亚兴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实施了柴油机动车辆不按时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的违法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依据《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被执行人三亚兴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补缴柴油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21912元,滞纳金2737.68元,并缴纳罚款10000元。上述补缴决定书与处罚决定书告知被执行人三亚兴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文书之日起15日内,到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三亚分局缴纳柴油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21912元、滞纳金2737.68元与罚款10000元;告知其不服补缴决定与处罚决定可以60日内向三亚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6个月内向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亦告知其到期不缴纳罚款的,申请执行人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三亚分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执行人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三亚分局的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执行人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三亚分局已向被执行人三亚兴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告知了相关的权利义务,送达了补缴决定书与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程序合法。申请执行人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三亚分局申请强制执行前已催告被执行人三亚兴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三亚分局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三亚分局2024年8月13日作出的249号《责令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决定书》、68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决定责令被执行人三亚兴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缴纳车辆通行附加费21912元、滞纳金2737.68元与罚款10000元的内容准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