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铁路博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西信混泥土有限公司与成都铁路博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0106民初6966号
原告:成都西信混泥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
法定代表人:魏彬,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四川良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铁路博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原告成都西信混泥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铁路博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成都西信混泥土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西信混泥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西信混泥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成都西信混泥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