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辽1081民初1926号
原告:沈阳德鲁斯体育用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南宁南街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2MAOP4KD17E。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文圣区金域**中华大街288-77幢1-2层288-1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000MA10EKJF3F。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冠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冠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2年6月23日受理原告沈阳德鲁斯体育用品销售有限
公司诉被告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
案。在审理此案过程中,经原告申请,本院于2022年6月28日作出(2021)辽1081民初192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查封被申请人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67,375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沈阳德鲁斯体育用品销售有
限公司于2022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沈阳德鲁斯体育用品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48元,减半收取1,824元,由原告沈阳德鲁斯体育用品销售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1,357元,由原告沈阳德鲁斯体育用品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