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蜀能电力有限公司

张兵、白玛消除危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川07民终365号
上诉人张兵、白玛因与被上诉人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四川蜀能电力有限公司消除危险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川0726民初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兵、白玛共同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被上诉人立即改道搭建的500千伏超高电力输电导线达到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以保证上诉人的房屋和家人的安全,并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费。事实及理由:1.上诉人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被上诉人才于2017年在上诉人宅基地自建房上及周边搭建500千伏超高电压线,已影响其居住。2.被上诉人作为电力企业待人待事极不公正,与上诉人相隔半米不到的邻居均被现金或安置房方式妥善处置,唯独对上诉人一家不理不问。上诉人家中还有不到十岁儿童,全家人身、财产因超高电压线产生的辐射面临巨大威胁。3.按照《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10条规定,电压导线500千伏的边线延伸距离建筑物一般不低于20米,然而被上诉人在上诉人房屋搭建高压线距离完全不达到该距离,还不说导致辐射伤害的居民人身健康100米的距离要求标准。
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辩称,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事实及理由:1.本案所涉输变电线路是合法建设的基础设施工程,线路设计、建设等均符合相关技术规程和法律规定。2.本案不适用《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对500千伏线路保护区20米距离规定。3.案涉输电线路多项环境影响报告、批复及环保验收通知等均表明该项目工频电场、磁场、无线电干扰及噪声均满足相关标准要求。4.本案所涉输变电建设工程,性质上属于基础设施建设,如果其一旦诉求成立,可能损害公共利益。 四川蜀能电力有限公司辩称,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作为施工单位,我公司依照与业主签订的合同,规范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并未对上诉人的房屋造成损害,侵害上诉人的权利。施工结束、项目投运符合国家标准。
张兵、白玛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四川蜀能电力有限公司从张兵、白玛房屋处立即改道搭建的500千伏超高电力输电导线;2.本案诉讼费由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四川蜀能电力有限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张兵、白玛系夫妻,居住于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镇××村××组××号,居住的房屋为二层砖混结构自建房。2015年10月12日,在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项目2015年第四批设计、施工、监理招标采购招标(招标编号:0711-150TL124)中,四川蜀能电力有限公司中标线路施工分标(包名称:包17),发包人为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 案涉工程完工后,张兵、白玛多次向被告及相关部门反映案涉边导线距其房屋距离违反相关规定,对其生活造成影响。2019年1月21日,四川电力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向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出具书面说明,部分内容如下:“经现场核实,500kV路乐一线N79-N80档边导线与擂鼓镇田坪村张兵房屋的最小水平距离为14.97米,最小垂直距离为176米。复核结果满足《110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GB50545-2010)第13.0.4条相关规定,在最大计算弧垂情况下,边导线与建筑物间的最小垂直距离500kV线路不小于9.0米;在最大计算风偏情况下,边导线与建筑物间的最小净空距离500kV线路不小于8.5米;在无风情况下,边导线与建筑物间的最小水平距离500kV线路不小于5.0米。”2020年3月23日,四川电力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关于擂鼓镇田坪村张兵房屋不在500kV路乐线拆迁范围情况说明的函》,部分内容如下:“根据国家标准《110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GB50545-2010)第13.0.4条规定,新建500kV线路与长期住人的房屋的位置关系需满足以下要求,不满足则该房屋需拆迁。1.在无风情况下,边导线与建筑物间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小于5.0米。2.在最大弧垂情况下,边导线与建筑物间的最小垂直距离不小于9.0米。3.在最大计算风偏情况下,边导线与建筑物间的最小净空距离不小于8.5米。4.房屋所在位置离地面1.5m处的未畸变电场不超过4kV/m。根据现场对擂鼓镇田坪村张兵房屋的测量结果,与上述条款进行逐一对照。1.在无风情况下,边导线与张兵房屋的最小水平距离为14.9m,大于《110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规定的5.0m。2.在最大弧垂情况下,边导线与张兵房屋所在处地面的最小垂直距离为175.8m(1104.7m减928.9m),远大于《110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规定的9.0m。3.经计算,在最大设计风速27m/s作用下,边导线对张兵房屋的最小净空距离大于170m,远大于《110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规定的8.5m。4.经计算,张兵房屋所在位置离地面1.5m处的电场强度为0.26kV/m,远小于《110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规定的4kV/m。综上所述,擂鼓镇田坪村张兵房屋不在《110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GB50545-2010)规定的房屋拆迁范围内,因此未考虑拆迁。”张兵、白玛对以上数据不予认可。 为查明案情,经四川蜀能电力有限公司申请,一审法院委托四川同佳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对张兵、白玛房屋进行电磁环境及声环境现状监测。2020年8月12日,该检测机构出具报告称:“本次监测的路平至富乐500kV一、二线#081塔-#082塔间线路北侧擂鼓镇田坪村1组2号张兵、白玛住户处的工频电场强度监测值在0.32V/m~50.25V/m之间,工频磁感应强度监测值在0.0242μT~0.0258μT之间,满足《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中规定的居民区工频电场4000V/m、工频磁感应强度100μT的限值要求。本次监测的路平至富乐500kV一、二线#081塔-#082塔间线路北侧擂鼓镇田坪村1组2号张兵、白玛住户处昼间等效连续A声级在54dB(A)~59dB(A),夜间等效连续A声级为45dB(A),环境噪声影响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的2类标准[昼间60dB(A),夜间50dB(A)]的要求。”该报告所附监测布点图显示:擂鼓镇田坪村1组2号张兵、白玛住户(2层尖顶)导线对地高度:约172米,水平距离:约15米。 另查明,2014年6月7日,四川省水利厅出具《关于四川路平~富乐500kV输变电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部分内容如下:“同意报告书中对主体工程水土保持分析与评价的结论,本工程无水土保持制约性因素,工程建设可行。”2014年12月12日,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出具《关于四川路平~富乐500kV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部分内容如下:“该项目严格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建设内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建设和运行,工频电场、工频磁场、无线电干扰及噪声均能满足环评相关标准要求,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我厅同意报告书结论。”2014年12月22日,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关于路平至富乐500千伏输变电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部分内容如下:“为满足阿坝州、绵阳市用电负荷增长和电源送出需要,优化网架结构,提高电网输电能力和供电可靠性,为当地的经济发展提供可靠的电源保障,促进地区社会经济的发展,同意建设路平至富乐500千伏输变电工程项目。该项目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第9号令《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鼓励类中的电力领域,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电力发展规划。”2015年4月21日,电力规划设计总院与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公司联合出具《关于四川路平至富乐500kV输变电工程初步设计的评审意见》,部分内容如下:“本工程项目法人为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初步设计文件由西南电力设计院编制完成。初步设计文件经过评审,主要设计技术方案得到优化,工程量得到控制,参照国网最新信息价及近期同类工程招标合同价计列主要设备、材料价格,技术经济指标和工程投资合理,建设项目规模与核准意见一致。”2019年1月25日,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出具《关于米易500kV输变电工程等3个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通知》(含案涉工程项目),部分内容如下:“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评[2017]4号)和生态环境部、国家电网公司及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相关管理要求,公司对上述项目组织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同意其通过验收。”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身份信息,结婚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土地使用证》,照片八张,《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建设500千伏架空送电线路拆除建筑物有关问题的复函》,《四川省经济委员会关于新建昭思500kV线路安全距离执行标准的复函》(2006.2.22),《电力规划设计总院关于印发四川路平-富乐500kV输变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意见的通知》(2013.8.27),《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四川绵阳南等2项500千伏输变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2013.12.31),《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四川路平~富乐500kV输变电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2014.6.7),《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四川路平~富乐500kV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2014.12.12),《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路平至富乐500千伏输变电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2014.12.22),《电力规划设计总院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公司关于四川路平至富乐500kV输变电工程初步设计的评审意见》(2015.4.21),《国家电网关于四川沐川500千伏开关站主变扩建等2项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2015.7.13),《中标通知书》(2015.10.12),《路平~大坪山500千伏线路工程(含路平变间隔扩建;配套光纤通信工程;安全稳定控制等)施工合同》(2015.11.4),《四川路平~富乐500kV输变电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四川电力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500kV路乐线与擂鼓镇田坪村张兵房屋距离核实情况说明》(2019.1.21),《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关于米易500kV输变电工程等3个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通知》(2019.1.25),《中国能建中南院致广大客户的告知书》,《四川电力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擂鼓镇田坪村张兵房屋不在500kV路乐线拆迁范围情况说明的函》,四川同佳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监测报告》以及原、被告当庭陈述等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一、案涉高压线距张兵、白玛房屋距离是否符合国家标准;二、案涉高压线是否对张兵、白玛房屋及家人人身造成危害。 关于案涉高压线架设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国家标准《110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GB50545-2010)》第13.0.4条规定:“1.在无风情况下,500kV边导线与建筑物间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小于5.0米;2.在最大计算弧垂情况下,500kV边导线与建筑物间的最小垂直距离不小于9.0米;3.在最大计算风偏情况下,边导线与建筑物间的最小净空距离不小于8.5米。”四川电力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关于擂鼓镇田坪村张兵房屋不在500kV路乐线拆迁范围情况说明的函》,张兵房屋距案涉电力线路之间的最小垂直距离、水平距离均满足《110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GB50545-2010)》的规定。一审法院委托的四川同佳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对张兵、白玛房屋进行电磁环境及声环境现状监测,该机构出具的监测报告所附监测布点图显示:擂鼓镇田坪村1组2号张兵、白玛住户(2层尖顶)导线对地高度:约172米,水平距离:约15米。一审法院认为,以上证据相互印证,可证实案涉高压线距张兵、白玛房屋的距离符合国家标准。 张兵、白玛诉称,案涉高压线距其房屋的距离没有超过20米,不符合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对电力设施保护区设立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条规定:“电力线路保护区:(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500千伏20米”,以上规定是为了保证已建架空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对一定区域的行为作出了限制。本案中,张兵、白玛的房屋修建在先,案涉电力线路架空在后,案涉电压导线的边线与张兵、白玛房屋的延伸距离是否满足以上规定的“20米”与张兵、白玛的诉请无必然关系。 关于案涉高压线是否对张兵、白玛房屋及家人人身造成危害。一审法院委托四川同佳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对张兵、白玛房屋进行电磁环境及声环境现状监测,监测结果显示工频电场强度监测值及工频磁感应强度监测值满足《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中规定的居民区工频电场4000V/m、工频磁感应强度100μT的限值要求。张兵、白玛住户处环境噪声影响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的2类标准[昼间60dB(A),夜间50dB(A)]的要求。 综上,张兵、白玛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电力线路的架设违反了有关国家标准,不足以证明对张兵、白玛的房屋及其家人的人身造成了危害。遂判决:驳回张兵、白玛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张兵、白玛负担。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有新证据提交。一审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消除危险纠纷。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500千伏高压边导线距张兵、白玛房屋的距离是否符合安全规范。首先,本案中,上诉人张兵、白玛依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条规定,以电压导线500千伏的边线延伸距离建筑物一般不低于20米为由,主张案涉高压线与其房屋距离未达到安全标准。本院认为,《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规定的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是为了保证已建架空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和保障人民生活的正常供电而必须设置的安全区域。且根据该条例制定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情况下,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如下:......500千伏8.5米。”以及《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项“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保护区范围可略小于本条第(一)项的规定。但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延伸的距离应当在导线最大计算弧垂、最大计算风偏的情况下,保持导线距建筑物的安全距离。导线距建筑物的安全距离见附表一。”(附表一中明确了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500KV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风偏或最大计算弧垂的情况下,距建筑物的安全距离为:水平距离8.5米)来看,对已建架空电力线路,其保护距离也并非限制于20米。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的《110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规定的边导线与建筑物间的水平距离500KV为5米,指的是架空电力线路需达到的安全距离标准。该规范标准与前述条例规定标准并不矛盾。被上诉人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四川蜀能电力有限公司依据该规范设计、建设并无不当。最后,上诉人张兵、白玛的案涉房屋距高压边导线的距离为约15米,按照设计规范标准,该距离完全满足国家标准对5米的限制要求。据此,案涉500千伏高压边导线距张兵、白玛房屋的距离符合安全规范,上诉人张兵、白玛该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另,上诉人张兵、白玛主张高压线产生的辐射、噪音等危害其健康。但经一审法院委托检测机构对电场、磁场、噪音进行的检测,其检测结果均符合标准。根据检测结论,案涉房屋处的电场强度及工频磁感应强度监测值均远优于对居民区标准的要求。故在上诉人张兵、白玛无证据证明案涉高压线路对其可能造成危害的情况下,本院对该主张,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张兵、白玛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张兵、白玛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长 李 维 审判员 欧泳如 审判员 刘云锋
书记员 冯熙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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