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蜀能电力有限公司

***、***、四川省华蓥市南方送变电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申227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生于1964年1月5日,汉族,住四川省会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信和信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生于1986年5月29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省华蓥市南方送变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迎宾路7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蜀能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龙潭工业园成济路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弋良均,男,生于1967年5月13日,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四川省华蓥市南方送变电有限公司、四川蜀能电力有限公司、弋良均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16民终991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在二审中所提调取证据申请及印章同一性鉴定申请应否准许的问题,二审法院已详细阐释不予准许的理由,本院予以认同。***所提二审法院不准许其上述申请不当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所提其他再审申请理由与一审起诉理由、二审上诉理由基本一致,一、二审判决将其作为争议焦点详细阐释了不予支持的理由,本院予以认同,不再赘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应当再审的情形,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傅赟华 审判员  李 文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 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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