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申227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生于1964年1月5日,汉族,住四川省会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信和信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生于1986年5月29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省华蓥市南方送变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迎宾路7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蜀能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龙潭工业园成济路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弋良均,男,生于1967年5月13日,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四川省华蓥市南方送变电有限公司、四川蜀能电力有限公司、弋良均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16民终991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在二审中所提调取证据申请及印章同一性鉴定申请应否准许的问题,二审法院已详细阐释不予准许的理由,本院予以认同。***所提二审法院不准许其上述申请不当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所提其他再审申请理由与一审起诉理由、二审上诉理由基本一致,一、二审判决将其作为争议焦点详细阐释了不予支持的理由,本院予以认同,不再赘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应当再审的情形,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傅赟华
审判员 李 文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 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