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蜀能电力有限公司

***与四川蜀能电力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茂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3223民初218号
原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男,1953年8月12日出生,羌族,住茂县。
被告:四川蜀能电力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成华区东三环路二段龙谭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四川蜀能电力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蜀能电力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平,四川蜀能电力有限公司员工。(一般授权)。
董玉杨诉四川蜀能电力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案于2018年6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