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望重工程实业有限公司

四川望重工程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08执4418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四川望重工程实业有限公司,公司所在地位于成都市成华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2年7月1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
被执行人:大理洱海古镇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州。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四川望重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川0108民初9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查询,同时向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等单位进行查询。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大理洱海古镇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司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xxxxx元,我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后,申请人称本案被执行人已申请再审,还未出审理结果,故申请将案款暂存于法院账户,待再审结果出来后依据再审结果支付案款。
本院认为,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大理洱海古镇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申请人书面申请扣划案款待再审结果出来时再依法支付。故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伍宏山
审判员  范 伟
审判员  舒友蛟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彭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