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恒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东鹏陶瓷有限公司、成都恒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26179号
原告:深圳东鹏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四路422栋一楼13-37号、二楼13-39号(限办公用)。
法定代表人:罗滔,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仿,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汝安,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恒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一环路南一段22号。
法定代表人:杨先蓉,职务不详。
原告深圳东鹏陶瓷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恒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原告深圳东鹏陶瓷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深圳东鹏陶瓷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东鹏陶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67元,减半收取1133.5元,由原告深圳东鹏陶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军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胡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