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1403执1225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恒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一环路南一段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6331237210。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圆中嘉华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江口街道五一社区2组。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本院于2022年8月25日立案执行的成都恒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圆中嘉华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装饰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21)川1403民初2926号民事调解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成都恒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31日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并缴纳执行费2900元。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川1403执122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谌 英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