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12财保210号
申请人:北京络捷斯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乐经济开发区恒业八街**院**楼****。
法定代表人:邵清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丽华,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馨予,女,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山东嘉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道德商城**楼北侧****div>
法定代表人:刘庆,总经理。
申请人北京络捷斯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山东嘉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4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向本院提供了保单担保并承诺为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络捷斯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山东嘉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于俊平
审 判 员 何 琳
审 判 员 周艳娟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卜岩兵
书 记 员 陈 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