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晚报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长沙晚报传媒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市优植口腔医院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湘0104执1453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晚报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东方红街道岳麓西大道1698号。
法定代表人:**飞,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长沙市优植口腔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韭菜园街道汤家岭社区车站北路3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长沙晚报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市优植口腔医院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湘0104民初16344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但被执行人长沙市优植口腔医院有限公司至今未按该生效判决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长沙市优植口腔医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7344元;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267344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