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晚报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长沙晚报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与长沙市优植口腔医院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湘0104民初16344号
原告:长沙晚报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东方红街道岳麓西大道1698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莉、赵涛,均湖南湘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均为一般代理。
被告:长沙市优植口腔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韭菜园街道汤家岭社区车站北路39号。
法定代表人:陈婷婷。
原告长沙晚报传媒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市优植口腔医院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长沙晚报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尹莉、赵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长沙市优植口腔医院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长沙晚报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合同款304800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7年10月11日起至合同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进行计算(暂计算至起诉之日止的利息为30202.72元);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1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第一份广告发布《合作协议》,合作期限从2017年3月16日至2017年12月31日,且双方又于2017年5月8日签订《补充协议》,第一次
合作模式为被告委托原告发布广告,1/2版(24*35cm)套彩广告结算价格统一为20000元。2017年3月16日至2017年5月7日原、被告双方的优惠及结算方式为,有效刊发及付款满30万后,则赠送2个半版(24*35cm),有效刊发及付款满60万后,则赠送2个半版(24*35cm),累计赠送4个半版,且合同款每10天的最后一天对账结算一次,次日付款;2017年5月8日至2017年12月31日原、被告双方的优惠及结算方式为,每12万元可在《长沙晚报》上有效刊发7个半版(24*35cm)硬广,且合同款在每完成12万元结算一次,在每7个半版刊发结束后进行对账,对账完成后5日内付款。原、被告双方第一次合作期满后又于2018年4月1日签订
第二份广告发布《合作协议》,合作期限从2018年4月1日
至2018年12月31日,合作总费用为100万元,合作期间
具体事项价格说明如下:“1、硬广:甲方每月在《长沙晚报》
投放不少于4个半版(24*35cm)硬广,每个半版硬广按17200
元结算,全年投放半版硬广总量不少于36个。健康资讯版:
乙方每月为甲方在《长沙晚报》‘健康资讯版’策划一期头
条宣传(24*25.5cm),由甲方提供宣传内容,乙方进行编辑排
版,经甲方确认后发布,甲方全年在‘健康资讯版’刊发总
量不少于9期。3、新媒体:甲方每月在长沙晚报官方微信公
众号上进行宣传。4、在确保每月硬广有效刊发及到款满12
万元的基础上,乙方将赠送甲方每月两篇500字左右的新闻
支持稿;若在特殊时间节点,长沙晚报有活动优惠政策的,
优植口腔优先享受特殊政策支持”,付款方式为在每月25日
前核对当月刊发明细并办理结算,并在当月30日前一次性
支付当月广告费。截至原告之起诉日,在两次合作期间内原告总共有效刊发广告产生费用964800元,而被告仅支付了660000元,最后一次付款发生在2018年5月19日,此后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再未依约履行付款义务,尚有304800元合同款未付,上述未付合同款已于2019年9月29日得到被告确认。被告在11月份分三次共计还款5万元,截止到开庭之日仍有254800元货款未支付。
被告长沙市优植口腔医院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7年3月16日签订第一份广告发布合同,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双方第二次合作期间为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原告仍旧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2018年12月31日后,双方虽然没有合同约定,但是原告依据被告的指示及双方的交易习惯,仍在为被告刊发广告,并且发生的费用于2019年9月29日被告确认为304800元。原告通过对账函的方式对被告进行了催要。原告陈述,至2019年11月26日止,被告后续支付了5万元,故对诉讼请求金额变更为254800元,利息金额变更为25886.97元(起算时间变更为2017年11月15日暂算至2019年12月25日)。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原、被告合作协议(2017年3月16日签订)、补充协议、合作协议(2018年4月1日签订)、长沙晚报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广告刊发明细单及文刊复印件、长沙市优植口腔医院有限公司付款明细单、对账单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明,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和2018年签订的协议及后续事实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被告未按照约定付款是造成本案诉讼的原因。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剩余款项254800元有事实及合同依据,予以支持,其要求自2017年11月15日起计算利息的主张,因被告有陆续还款行为,原告起诉要求支付利息损失,可以被告最后一次还款日期起对剩余款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长沙市优植口腔医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同款项本金254800元及其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2548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6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63元,由被告长沙市优植口腔医院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径行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文 艺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叶胜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