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晚报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长沙晚报传媒有限公司与湖南好景传媒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湘0102执2998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晚报传媒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湖南好景传媒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芙民初字第737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起即日履行前列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好景传媒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人民币631036元(未计算从2014年12月30日起以本金613476元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龙海******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