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晚报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与长沙通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长中民五初字第01044号
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路5号1号楼1-5内3层3029。
法定代表人吕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8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
被告长沙通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劳动西路589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长沙晚报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开发区麓谷大道662号软件中心大楼1129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通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长沙晚报传媒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长沙通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长沙晚报传媒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长沙通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长沙晚报传媒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伍峻民
代理审判员*晓
人民陪审员**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刘婧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