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0111民初9179号
原告:长沙晚报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XX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莉,湖南湘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筱,湖南湘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南领动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彬,湖南高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霜,女,197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原告长沙晚报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领动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3日立案。2018年1月26日,原告长沙晚报传媒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750元,减半收取计875.5元,由原告长沙晚报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