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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民终820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长沙晚报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东方红街道岳麓西大道16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5827676816。
法定代表人:李**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莉,湖南湘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涛,湖南湘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湖南正湘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枫林三路822号湖南涉外经济学院外教楼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5975734418。
法定代表人:胡正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长沙市岳麓区岳麓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殷,湖南吾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长沙晚报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和上诉人湖南正湘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20)湘0104民初844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不利于骑龙大街项目依法有序进行,系处理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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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2020)湘0104民初8443号民事判决书。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长沙晚报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和上诉人湖南正湘
置业有限公司各自预缴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379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柳江**审判员姚贤辅审判员符建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孙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