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辽01民终69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中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童鹏,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辽宁东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男,1978年3月4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辽宁中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健康权纠纷一案,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7日作出(2016)辽0104民初第1135号民事判决,宣判后,辽宁中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主审、审判员***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辽宁中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辽宁中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865元,减半收取932.50元,由上诉人辽宁中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