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12民初13376号
申请人***,男,198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建平县。
委托代理人于勇、陈明(实习),系辽宁元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沈阳绿地香颂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20791204938,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
法定代表人徐伟,系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辽宁中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5646879361,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
法定代表人童鹏,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作出(2020)辽0112民初1337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申请解除对被查封财产的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沈阳绿地香颂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30,000.00元的冻结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
审判员 任玲玲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姜冰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