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中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沈阳绿地香颂置业有限公司与辽宁中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12民初13376号
申请人***,男,198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建平县。
委托代理人于勇、陈明(实习),系辽宁元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沈阳绿地香颂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20791204938,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
法定代表人徐伟,系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辽宁中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5646879361,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
法定代表人童鹏,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作出(2020)辽0112民初1337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申请解除对被查封财产的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沈阳绿地香颂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30,000.00元的冻结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
审判员  任玲玲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姜冰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