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6)辽0112民初6593号
原告沈阳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中心与被告积水好施置业(沈阳)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原告起诉后,未能提供被告积水好施置业(沈阳)有限公司的有效联系方式或送达地址,且一直未向法院提供被告准确的信息,导致本院无法传唤被告到庭参加诉讼。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沈阳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中心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2969元,全部退回原告沈阳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中心。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朱 波
审 判 员 田琳琳
人民陪审员 金 丽
书 记 员 沈 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