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沈阳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沈阳市苏家屯区中医医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辽01民终8726号
上诉人沈阳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沈阳市苏家屯区中医医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2020)辽0111民初9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的监理费基数有误。根据沈阳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审计报告中审计工程支出金额为17080.12万元,双方对此工程审计支出金额无异议。一审法院经计算对部分金额予以扣除确定监理费基数为121252700元。但根据双方签订的主合同及补充协议,均明确约定了监理费计算标准,应以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为准。因此本案发回重审,一审法院重审时应正确认定监理费基数,依法重新作出裁判。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2020)辽0111民初93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沈阳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中心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746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惠丽 审判员  相 蒙 审判员  曹 杰
法官助理徐瑶 书记员焦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