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上风高科专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上风高科专风实业有限公司与北京中建科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604民初4293号
原告:浙江上风高科专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东关街道人民西路18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760155734K。
法定代表人:卢安锋,该公司财务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鸣,浙江舜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建科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幸福西街1号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6085548242L。
法定代表人:王宜新,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浙江上风高科专风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建科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原告浙江上风高科专风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上风高科专风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浙江上风高科专风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阮XX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夏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