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上风高科专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沈阳风机厂有限公司与浙江上风高科专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14民初12335-1号
申请人:***机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
法定代表人:张维涛
被申请人:浙江上风高科专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法定代表人:李德义。
申请人***机厂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上风高科专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讼标的额为333,856.10元),申请人***机厂有限公司于2020年09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浙江上风高科专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33,856元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机厂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浙江上风高科专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33,856元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
(银行存款查封期限一年;动产查封期限二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三年)
案件申请费2189元,由申请人***机厂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李凤志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