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上风高科专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上风高科专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建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13民初5050号
原告:浙江上风高科专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760155734K,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东关街道人民西路1818号。
法定代表人:李德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涛,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美霖,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建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1348910996,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文澜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田强。
原告浙江上风高科专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原告送达了诉讼费缴纳通知书,告知原告于收到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诉讼费,但原告并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上风高科专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缴纳诉讼费用,而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上风高科专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廉曙玉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尹 洁
书 记 员 祝 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