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上风高科专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与浙江上风高科专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04民初5701号

原告:***,男,1970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思君、钟小妮,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上风高科专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东关街道人民西路18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760155734K。

法定代表人:李德义。

本院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上风高科专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一)项、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曹 清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田玫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