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千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千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秦钢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106执457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6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被执行人:四川千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马鞍西路15号。
法定代表人:秦钢。
本院于2018年7月27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四川千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标的40250元。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在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成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法院总对总、点对点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屋、车辆登记信息;无银行存款。本院前往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实地调查,目前被执行人名下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于2018年11月8日、8月28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现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可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