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1182民初2102号
原告:江苏银佳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经济开发区港兴路86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阿拉善盟水务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土尔扈特南路盟水务局大楼五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江苏银佳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阿拉善盟水务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江苏银佳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银佳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92元(已减半),由原告江苏银佳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