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滇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嵩明喜源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云南滇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03民初11751号
原告:嵩明喜源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嵩明县小街镇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向刚,云南进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树龙,云南进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云南滇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金沙小区金缘山庄117幢。
法定代表人:袁超。
被告:***,男,1983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原告嵩明喜源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滇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嵩明喜源电力器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嵩明喜源电力器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莫 默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王同基
书 记 员  胡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