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特电气有限公司

顺特电气有限公司与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606民初16268号
原告:顺特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张译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刚,广东盈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负责人:朱斌。
原告顺特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顺特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0.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顺特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高龙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王晓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