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606民初30331号之一
原告:顺特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五沙社区新悦路23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黄志雄。
被告:川北医学院,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涪江路234号。
法定代表人:杜勇。
原告顺特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川北医学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原告自由处分诉讼权利和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顺特电气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川北医学院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890.52元(原告已预交5781.04元),由原告顺特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杜程蕾
人民陪审员 伍结香
人民陪审员 余盛夏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吕绮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