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特电气有限公司

顺特电气有限公司与太原市黄河供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606民初12974号
原告:顺特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良街道五沙社区新悦路23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
被告:太原市黄河供水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新建路475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审理原告顺特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太原市黄河供水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顺特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62.5元(本院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顺特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梁颖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