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海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海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东海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潮州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民申1069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海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润路**第****。
法定代表人:龚成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文生,广东中矩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东海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潮州分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州大道金湖大厦**v>
负责人:余继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文生,广东中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深华建设(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马家龙文体中心**(**)****v>
法定代表人:梁宏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敬林,河南宇华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淑云,河南宇华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广东富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潮州。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绿榕路与宾园路交界处西北侧绿榕湖畔**办公楼第****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卢斌。
再审申请人广东海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外建设公司)、广东海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潮州分公司(以下简称海外建设潮州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深华建设(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华建设公司)、二审被上诉人广东富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宏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51民终2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海外建设公司、海外建设潮州分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1.涉案合同约定的质保金支付条件未成就,一、二审法院判决海外建设公司、海外建设潮州分公司支付质保金错误。2.质保金返还期限应从工程验收合格开始计算。3.深华建设公司于2018年1月29日起诉索赔质保金,已超过诉讼时效。2016年6月15日的电子邮件应理解为超过诉讼时效后附条件的付款要约行为,不构成“同意履行义务”,不构成诉讼时效中断。4.在保修期结束、诉讼时效届满后,深华建设公司没有按照维修要约7天内履行维修责任,海外建设公司、海外建设潮州分公司没有付还质保金的义务。据此,海外建设公司、海外建设潮州分公司请求再审本案。
深华建设公司提交书面意见称,海外建设公司、海外建设潮州分公司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驳回海外建设公司、海外建设潮州分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1年1月10日,海外建设潮州分公司与广东深华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2014年12月25日名称变更为深华建设公司)签订了《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后又于2011年12月24日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涉案工程总造价为788万元。《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投入使用起,工程免责保修期限为二年”,“保修金在规定的质保期满后,由海外建设潮州分公司一次性无息支付给深华建设公司”。涉案工程于2012年7月26日办理交接验收,则质保期至2014年7月25日截止。海外建设潮州分公司于2016年6月15日向深华建设公司发送电子邮件称“现通知贵司在7个工作日内安排人员对该消防系统进行整体检查修复,逾期,我司将委托第三方进行更换维修处理,并扣除质保金”,证明海外建设潮州分公司就质保金向深华建设公司主张权利,且该电子邮件到达深华建设公司处。因此,一、二审法院认定诉讼时效重新计算,诉讼时效至2019年6月15日届满,并无不当。
涉案工程经潮州市消防局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在两年质保期间,海外建设潮州分公司未向深华建设公司主张任何质量问题。深华建设公司依照双方约定向海外建设潮州分公司请求偿还质保金78.8万元,故一、二审法院对深华建设公司所提请求予以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海外建设公司、海外建设潮州分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东海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东海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潮州分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林振华
审判员  李 磊
审判员  李 芹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郭建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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