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海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海外建设总公司、广东海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民终26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海外建设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351号外经贸大厦2012、2013房。
诉讼代表人:广东海外建设总公司管理人,广州联合德赛企业清算管理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海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润路87号第27层2705房。
法定代表人:龚成文,董事兼经理。
上诉人广东海外建设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海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1民初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经查,2022年4月8日,原审法院向上诉人送达《广东法院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告知上诉人应于接到通知后七日内预交上诉费1271304.64元;逾期不交,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未收到上诉人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上诉人收到《广东法院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后,未在交费通知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广东海外建设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晓奋
审判员  邹 莹
审判员  张 锐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伊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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