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海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广东海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06民初865号
原告:***,男,196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海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平,系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海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润路87号第27层2705房。
法定代表人:龚成义。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卓、张鹏,均系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广东海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外建设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平,被告海外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卓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
(一)仲裁情况:***于2020年9月18日向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于2020年11月27日作出穗劳人仲案(2020)10750号裁决书,裁决:驳回***全部仲裁请求。***不服上述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
(二)劳动关系情况:***于1993年6月1日入职广东省海外建设总公司,于2008年1月1日与海外建设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无固定期限,***的工作部门为海外总公司,岗位为管理技术岗位,工作内容或职责是海外总公司留守;工作时间为标准工时工作制,即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5天,每周至少休息1天;***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按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岗位补贴执行。
(三)工作情况:2011年1月19日,海外建设公司向***发出粵外建集团函【2011】003号《通知》,载明***于2008年签订劳动合同后长期旷工,公司拟对海外总公司人员运行指纹打卡考勤,通知***于2011年1月26日前到集团釆集指纹和说明情况。***书面回复该《通知》称,其本人一直等待公司安排工作,并非旷工,海外总公司没有事情可做,如果海外总公司有事情需要其办理,其也会积极办理。
2013年1月21日,海外建设公司向***发出粤外建集团函【2013】001号《通知》,载明***2012年8月15日请事假到期后长期旷工,通知***于2013年1月24日到集团人力资源部报到和说明情况,严格遵守公司的考勤管理制度,按照上下班时间打卡登记考勤情况。***在该份通知上手写“本人坚决不同意此通知的内容”、“2006年至今无上班!6年之久!”等内容。
2013年5月13日,海外建设公司作出改革工作方案,载明凡持有一、二级建造师资格证的人员属于公司急需人才,不需要参加普通岗位员工竞争上岗,直接视为竞争到岗位。缺勤10天以上或旷工2天以上(含2天),扣发当月全部岗位工资。竞争不到岗的员工均未进行分流的人员,可以作待岗处理,待岗期间,按照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生活费。2016年1月29日,海外建设公司作出文明施工管理奖励方法,载明奖励对象为境内在岗职工。
2019年11月16日,***手写《个人诉求》,载明***现待岗在家,如有合适岗位,其愿意认真学习提高上岗上班,如没有合适岗位,其希望提前内部退休。2020年6月17日,***手写《本人不能胜任合鸿达项目综合协调岗的报告》。2020年8月7日,***与海外建设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自2019年8月1日起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日为***的离岗休养期。
双方对于2012年8月15日至2019年8月1日期间的工作情况存在争议,***称海外建设公司因历史原因,特别是2013年改革后,单方撤销其岗位,未对其进行安置致使其自2012年8月15日至今一直在家待岗,海外建设公司多次给其安排不符合建筑行业的岗位,导致其无法到岗,但海外建设公司一直使用其行业证书,享受证书带来的巨大经济利益。海外建设公司确认***在2012年8月15日至2019年8月1日期间一直在家待岗。
(四)工资支付情况:2012年8月至2019年7月期间海外建设公司每月向***支付工资。该期间***的工资明细表显示每月扣除出勤工资后实际应发工资数额高于当时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
(五)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2年8月1日至2019年8月1日期间拖欠的工资差额805044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2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1日期间的年终奖400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六)被告辩称:在2012年8月1日至2019年8月1日之间被告已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及2013年改革工作方案的标准足额向原告支付了全部的工资报酬,不存在拖欠原告工资报酬的情况。依据2016年的文明施工奖励办法的规定,原告在2012至2019年8月期间不属于原告年终奖的奖励对象,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在此期间的年终奖没有事实依据。
裁判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劳动者应尽勤勉之责,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工作职责,完成工作任务。用人单位的考勤制度是最基本的管理规范,遵守考勤制度、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执行上下班考勤是最基本的职业道德。
关于***主张的工资差额问题。***自2012年8月15日至今一直在家待岗,***主张系海外建设公司因历史原因,特别是2013年改革后,单方撤销其岗位,未对其进行安置致其一直待岗在家。但根据海外建设公司分别于2011年1月19日、2013年1月21日向***发出的《通知》可以看出,海外建设公司多次要求***返岗并遵守公司的考勤制度、执行上下班打卡制度。***收到通知后对“旷工”提出了异议但并未按照公司要求返回海外建设公司处到岗上班。显然***不到岗上班并未得到海外建设公司的认可和同意,***提出的异议也并非是其不到岗、不遵守考勤管理制度的合理理由。海外建设公司2013年改革工作方案已详细制定公司人员分流安置方案、公司竞争上岗实施方案、公司员工工资方案,对公司人员进行分类安置。故本院对***所称的海外建设公司未对其进行安置不予采信。***未遵守海外建设公司最基本的考勤制度,海外建设公司在长达7年的时间里一直按月向***发放待岗工资,且应发工资数额均高于当时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并无不妥。故***要求海外建设公司支付2012年8月1日至2019年8月1日期间的工资差额没有法律及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主张的奖金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海外建设公司于2016年1月29日作出文明施工管理奖励方法,明确奖励对象为境内在岗职工。***长期未正常出勤工作,海外建设公司未向其发放奖金并无不妥。***主张海外建设公司支付2012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1日期间的奖金没有法律及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廖敏敏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陈美丹
书记员谢宜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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