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0303财保103号
申请人:广东金邦体育设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056829520W,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企石镇清湖民营园一纵路6号。
法定代表人:***
诉讼委托代理人:***、***,广东***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云南迁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0MA6P8WAJ08,住所地:曲靖市麒麟区***居13幢06号铺面。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女,回族,1994年8月5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1年4月14日生,住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
申请人广东金邦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申请法院对被申请人云南迁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微信、支付宝存款信息进行查询,并对保全限额范围内的存款采取冻结措施,冻结限额为人民币500000元。永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提供了保函,为该笔保全提供担保。申请人承诺如因保全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自愿承担赔偿责任。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云南迁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微信、支付宝存款信息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查询,并对保全限额范围内的存款采取相应的冻结措施,冻结限额5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