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91民初10568号
原告:***,男,195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青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同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九兴大道12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四川精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高科技产业园兴盛西路2号***三幢10楼5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舟楫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四川四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实业街5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精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四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