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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91民初10568号 原告:***,男,195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青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同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九兴大道12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四川精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高科技产业园兴盛西路2号***三幢10楼5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舟楫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四川四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实业街5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精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四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