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四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脉通管业有限公司与四川四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金牛民初字第2673号
原告成都脉通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工业集中发展区创新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四川希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四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实业街59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脉通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四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原告成都脉通管业有限公司于2012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成都脉通管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诉讼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脉通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56元,由原告成都脉通管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甘海涛

二〇一二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