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12财保127号
申请人:福建金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某某,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中兴高能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某某,总经理。
申请人福建金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兴高能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争议一案,武汉仲裁委员会立案受理并将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交本院。申请人福建金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兴高能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在XX银行XX支行账户95×××88内的存款人民币135,000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提供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福建金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兴高能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在XX银行XX支行账户95×××88内的存款人民币135,000元。
上述保全标的价值累计限额135,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邵国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秦 宇